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快捷登录

注册 找回密码

鲜面条网

查看: 2035|回复: 0

江苏立法禁机场“天价面条” 签协议需明确价格水平

[复制链接]

135

主题

165

帖子

602

积分

管理员

Rank: 9Rank: 9Rank: 9

积分
602
QQ
发表于 2017-4-26 20:23:0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中国江苏网1月19日讯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、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,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、餐饮等企业经营者签订协议,明确服务标准、价格水平等事项。”18日,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《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》。《条例》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民用航空条例,首次对争议较大的机场天价餐饮作出明确限制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运输机场地区零售、餐饮、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,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、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,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、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,明确服务标准、价格水平、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。
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中,表述为“满足不同层次大众消费需求”,表决稿中则为“满足大众消费需求”,删除“不同层次”。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,之所以作出如此改变,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最基本需求。“以后机场餐饮、零售经营者在承租时,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价格水平和服务标准。相信在这部法律正式施行后,乘客在机场肯定能吃到十几元的面条和快餐。”
《条例》还明确规定,在运输机场地区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合理定价、明码标价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。工商行政管理、食品药品监督、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输机场地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对于航班发生延误或取消的情况,《条例》仅作出引导性规定:“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,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、住宿等服务以及给予旅客的经济补偿,按照国家规定、合同约定执行。”
对于颇受关注的、曾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“无人机”相关条例,表决稿中几乎不见。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,“在征求意见时,相关专家认为无人机不属于民用航空范畴,反复斟酌后予以删除,江苏将另外出台法规对无人机进行规范。目前,无人机属于公安系统管理。”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手机版|Archiver| 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联系电话:400-0511-650

ICP备案号:苏ICP备13058859号-2

返回顶部